中国舆情内参 百姓呼声 陕西延长石油隆星化工有限公司领导滥用职权,涉嫌违法,致上亿元国有资产流失,并严重侵害员工和股东利益

陕西延长石油隆星化工有限公司领导滥用职权,涉嫌违法,致上亿元国有资产流失,并严重侵害员工和股东利益

近日,陕西延长石油隆星化工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温和平和该公司股东郭彩林、田晓平三人反映称,陕西延长石油隆星化工有限公司前任董事长姚鹏宙与陕西延长石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国企)工会主席林鹏等人通过不正当手段,暗箱操作,以及不为人知的背后巨额交易,以超低价格和浙江省杭州新概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在公司员工和股东均不知情的情况下,又以陕西延长石油隆星化工有限公司为杭州新概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做担保,分别向中国民生银行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贷款88988138元,加上利息及其他计124644572元人民币;向光大银行杭州分行贷款8000万元,加上利息及其他计近亿元,两个款项相加高达2.4亿多元人民币。

因杭州新概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贷款到期后,不能及时偿还,导致陕西延长石油隆星化工有限公司被起诉,公司资产全部被冻结,损失达1.8亿元之巨。因林鹏、姚鹏宙、刘贵东监管不力,或者说是背后存在交易,杭州新概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至今还欠3000多万的承包折旧费,涉嫌严重违约。进而造成陕西延长石油隆星化工有限公司最大股东—-陕西延长石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资产严重损失,并同时严重侵害股东及员工的利益。姚鹏宙和林鹏等人的行为涉嫌严重违法。

(上图显示:陕西延长石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为国有企业,法人魏东。

该公司高管林鹏为董事,后因该公司入股陕西延长石油隆星化工有限公司,林鹏被派驻陕西延长石油隆星化工有限公司工作。)

  2010年11月,陕西延长石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神木县隆星化工有限公司签订股权合作协议,陕西延长石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占股40%,为大股东;田晓平占股35%;郭彩林占股25%。后来公司合并重组,成立了陕西延长石油隆星化工有限公司,田晓平任公司总经理,xxx任懂事长。2018年3月,隆星化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会议决议由姚鹏宙任总经理,田晓平改任副总经理。并决议由姚鹏宙全权和杭州新概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洽谈陕西延长石油隆星化工有限公司经营权转包事宜。

2018年3月6日,在陕西西安市,陕西延长石油隆星化工有限公司和杭州新概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协议书,双方签字代表为姚鹏宙和李坚。

让陕西延长石油隆星化工有限公司股东田晓平、郭彩林大为不解的是,上述双方代表签订的明明为承包经营协议,按照正常,协议书上应该显示承包费三个字,以及承包费为多少的字眼。但是,在整个承包经营;协议书上,没有出现承包费三个字,而是出现一个新名词:“承包折旧费。”折旧费无非就是机械设备磨损费,所谓的承包折旧费字面意思就是他们双方签订的是隆星化工有限公司机械设备的磨损费用协议书,具体到承包费用多少,该协议书上未显示,此意味着承包费需要另外单独签订,另外支付,和该协议无关。就好比某人租用出租车公司的车辆,难道该人仅仅每天仅支付车辆折旧费,而不支付其他费用,出租车公司会和他签订车辆使用合同吗?折旧费岂能和承包费相提并论?岂能是相等关系?是谁造成折旧费就是承包费的?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股东利益大量损失,他们为什么这样做?王法何在?

另下图中显示,杭州新概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111个月(近10年)承包期内向隆星化工有限公司仅支付7500万元所谓的承包费用,这和隆星公司已经能正常运营的年产60万吨兰炭生产线正常市场承包价每年的2600万元相差甚远,差额高达1.7亿元之巨。在巨额差距的背后,双方签字人之间肯定存在巨额幕后利益输送,涉嫌严重违法。

田晓平等人称,除了隆星化工有限公司和陕西延长石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作除了大问题,另外还有六家与陕西延长石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作的公司,在陕西延长石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某些人的神操作下,该六家公司破产的破产,停产的停产。任谁都想不到,本来想到一个有国企背景的陕西延长石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和他们合作,公司员工和股东能有个更好的未来,没想到等来的竟是冻结和破产。在隆星化工有限公司破产的背后,陕西延长石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派驻的董事林鹏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为了健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国资委曾发布《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参股标的为民企的国有企业,可帮助民企建立有效的董事会,国有企业作为参股股东在股东会通过投票参与决策,并派驻董事参与董事会决策。

国有企业入股民营企业是实现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方式之一。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在考虑社会效益的前提下,要努力提高投资的经济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此,国有企业要提高自身素质,搞好调查研究,针对投资对象展开全面的调查,针对行业趋势科学研判,加强资金管理和财务核算,实现投资收益最优化,在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同时增强自身的实力,实现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

国有企业进行参股投资后,不能以不具有控制经营权为由,对参股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重大风险不闻不问,要对参股企业加强运行监测和风险管控,当出现影响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风险或重大损失时,参股的国有股东应当及时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林鹏作为陕西延长石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派驻的董事,不把控好入股企业的运行检测和管控,针对外部投资展开全面调查,加强资金管理和财务核算,实现公司投资收益最大化,而是因为个人巨额利益,利用职权,且滥用职权,导致入股企业破产、倒闭、停产,罪不可赦。

田晓平等人还称,隆星公司与陕西延长石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之前一直合作正常。只从林鹏到矿业公司分管陕北兰炭企业后,他就开始与姚鹏宙、刘桂东等人相互勾结,暗箱操作。他们为了实际操控公司,谋取不当利益,他们不择手段,虚构田晓平挪用公款,将田晓平控告至榆林市公安局。然后以田晓平涉嫌犯罪为由撤销了田晓平总经理的职务,换成姚鹏宙为隆星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同时隆星公司董事也被更换为林鹏、刘桂东的“自己人”艾绍东。

后经公安机关侦查,田晓平没有挪用公款的事实。但是,其在公司的话语权已经丧失,而且背负了巨额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一条: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的;

(二)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的;

(三)在企业改制、财产转让等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将企业财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的;

(五)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执行职务行为的。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前款所列行为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缴或者归国家出资企业所有。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刑事责任:

致使国有资产流失可能构成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若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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