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舆情内参 荣誉推荐 最高检回应姜明代表保护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建议:正与公安部一起认真办理

最高检回应姜明代表保护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建议:正与公安部一起认真办理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您提出《关于坚持依法治国落实司法公正保护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的建议》,我们正在与公安部一起认真办理,努力把您的意见转化为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进而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具体措施,切实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平等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到实处。”近日,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特约监督员、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公安部特邀监督员姜明收到了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的亲笔回信。

据悉,在今年两会期间,姜明代表提出了《关于保护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的建议》(后文简称:《建议》)。资料显示,姜明是天明集团创始人兼董事长,每年的议案建议都是为企业家群体鼓与呼,近年来一直在为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呼吁。打开凤凰新闻,查看更多高清图片webcompt://wxOpen?tag=wx-open-launch-app&iframeId=i9i32xlitot2

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特约监督员、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公安部特邀监督员姜明

在《建议》中,姜明代表提到,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压力,因此激发企业活力,保护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必不可少。但在当前的司法执行中,仍存在较多侵犯企业家权益,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例如:滥用网上追逃(通缉)、违法跨省抓捕办案、针对企业家的超期羁押、随意扣押处置企业家和企业财产等。

对此,姜明代表建议,停止滥用网上追逃、停止违法跨省抓捕办案、制止针对企业家的超期羁押、审慎扣押处置企业家和企业资产、停止用刑事案件处理经济案件,针对企业家案件少捕慎诉缓刑,在司法程序中体现法治正义,让企业家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回信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表示,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与公安部一起认真办理,努力把意见转化为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进而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具体措施,切实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平等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到实处。

张军在回信中还写道,“近年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检察机关坚持依法能动履职,更加自觉融入社会治理,努力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我们也深知,面对党和人民的更高要求,检察工作还有不少差距。检察机关将努力提升监督能力和水平,认证落实包括您在内的各位代表的意见建议,力争交上高质量的检察答卷。”

值得一提的是,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正是这两年检察机关推行的重点工作之一。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就检察机关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回答时称,“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是经济的细胞,企业有活力,经济才能健康发展。”

在2020年10月召开的第二届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峰会上,张军强调, “全面依法治国,民营企业不是‘唐僧肉’,也不是‘软柿子’。”张军指出,检察机关服务民营企业发展,首先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对那些侵害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人身权、财产权和知识产权的刑事犯罪,检察机关要充分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依法从严追诉。对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问题,要充分发挥立案监督等职能,依法监督纠正。对涉及民营企业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加大监督力度,努力让企业家们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

以下为姜明《建议》全文:

关于保护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的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 姜明 2022年3月6日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压力,因此激发企业活力,保护企业家人 身财产安全必不可少。习近平主席指出:市场活力来自于人,特别是来自于企业家,来自于企业家精神。

但在当前的司法执行中,仍存在较多侵犯企业家权益,妨碍司法 公正的行为。特此建议停止滥用网上追逃、停止违法跨省抓捕办案、制止针对企业家的超期羁押、审慎扣押处置企业家和企业资产、停止用刑事案件处理经济案件,在司法程序中体现法治正义,让企业家感 受到公平正义。

一、滥用网上追逃(通缉)

目前县级公安局就可以上网通缉嫌疑犯。根据公安部的规定,只有同时符合刑事犯罪、犯罪事实清楚、案犯在逃这三个条件才能上网追逃(通缉)。但实际情况中,只要县级公安立案后,可以随意在网上追逃(通缉)嫌疑犯。经常发生滥用追逃权,导致一般涉案人员失 去自由。而且,有的已经撤案,或被通缉者归案后,撤除“通缉”也 很困难。

二、违法跨省抓捕办案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异地拘留、逮捕】规定,公安机关 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 安机关。但现实中不少公安机关采取直接异地拘留、逮捕嫌疑人,以类似绑架行为,侵犯企业家人身自由。虽然近年异地拘捕的权限已经升级,需要公安厅批准,但启动这个权限的门槛并不算高,跨省抓捕企业家的案例频繁发生。

三、针对企业家的超期羁押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如发现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及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罪行较轻的人,即可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但在现实中,企业家在 经济案件中的取保候审很难得到落实。据有关律师介绍,只有怀孕、妊娠者才容易获得取保候审。除此之外,司法机关可以动用的“借口” 实在太多。

四、随意扣押处置企业家和企业财产

在办理经济案件中,公安机关经常从侦查阶段开始,就直接扣押 涉案企业家的财产、冻结其银行账号。而这位企业家相关的企业(有 的是控股、有的仅是大股东)同时遭殃,不动产被查封,有价证券、银行账号被冻结,企业经营被迫停顿,有的企业因此再也不能重启。 而且扣押标准模糊,存在极大的随意性。

在财产处置过程中,待案件正式移交法院后,出于办案“奖励”, 法院可以获得案件罚金、没收财产等一定比例的“提成”,因此法院 对经济案件的判罚有重刑化激励。

五、用刑事案件处理经济纠纷

经济纠纷案件很容易被处理成刑事案件,即一起经济合同纠纷如果向公安报案为合同诈骗,则可视为刑事案件,立即可以优先处理, 纠纷一方可被作为犯罪嫌疑人拘捕而失去自由。很多企业家被以刑事 犯罪立案,被羁押失去人身自由,而其实质就是合同纠纷的民事案件。 “民事案件的刑事穿透”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法理基础,这种办案“惯例”仅仅是因为公安在司法部门中的强势地位和拥有强力手段。

建议:

一、关于滥用网上追逃(通缉)

公安部应出台规定,严格按照公安部相关规定执行,停止滥用网 上追逃手段。

二、关于违法跨省抓捕问题

各公安机关应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异地执行拘留、 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 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三、关于针对企业家的超期羁押问题

应严肃司法程序,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等相关程序法规,约 束司法权力。经济犯罪宜用经济手段解决,经济犯罪应该“以取保候 审为常态,以羁押为例外”。

应慎重采取拘留、逮捕等人身强制措施。对有自首、立功表现, 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险性不高、积极配合的企业家涉案人员,一般 不采取拘留、逮捕措施。

四、关于随意扣押处置财产问题

首先应该规范经济案件的司法程序,严格依法办事,没有确凿证据、不是重大经济犯罪,不得扣押、冻结财产和资金。更不得因为个人涉案而对嫌疑人所在企业强制执行财产的扣押和冻结,不管嫌疑人 在企业持股比例多高,企业属于独立法人单位。

应优先考虑企业生存发展,应慎重查封扣押冻结涉案企业财产。办案中不轻易查封企业账册,不轻易堵塞企业流通渠道,不轻易扣押

冻结企业财产和银行账户;确需查封扣押冻结的,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要明确专人抓紧审查,经审查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及时解除,需要返还的应及时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应该规定,停止对办案法院按比例“奖励”的规定。

五、关于刑事穿透民事手段

执法机关、司法部门应坚持法治思维,充分保护企业家和企业合 法利益,优先考虑企业生存发展,防止不讲罪与非罪界限、不讲法律 政策界限、不讲方式方法,防止选择性司法。应注意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 非法集资的界限,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执行和 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的 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企兼并重组中 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应制止借用刑事手段穿 透民事案件的发生。

六、建议法院审理经济案件以直播为常态,不直播为例外

最高人民法学院开通了庭审直播频道,至今已经有近 1800 万件案 件通过网络直播审理,累计访问量达到 458 亿次。这是司法公开的巨大进步,对维护司法公正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但目前是否直播庭审由法院说了算,不需要所谓的充分理由。

建议普通的经济案件应以直播为常态,不直播为例外,只要被告 要求直播的,一律直播。

七、建议检察院针对企业家案件,少捕慎诉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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